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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业务指南(第五版)之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20190731

  2019年7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19〕252号),发布了《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业务指南(第五版)》,其中增加了“十、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


  10.1 业务概念

  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简称“通用质押券业务”)是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质押专户,上海清算所对质押专户的债券按照规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投资者在额度范围内与交易对手开展回购交易。开展通用质押券交易时,回购双方仅需就回购金额、利率和期限达成一致,而对应的质押券由上海清算所自动选取、质押并进行存续期管理,包括逐日盯市、质押券替换等。上海清算所按集中清算方式进行清算结算。

  10.2 业务资格申请

  通用券业务是债券净额清算业务的附属产品,符合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和普通清算会员要求的业务参与者,可申请参与或代理非清算会员参与通用质押券业务。

  已成为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和普通清算会员的业务参与者,可申请开通通用券业务权限。债券净额非清算会员,可向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申请参与通用券业务,并由综合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报备开通业务权限。

  10.2.1 普通清算会员业务参与申请

  首次申请参与通用质押券业务的业务参与者,按照前述2.1.1相关要求提交申请。

  已成为债券净额清算会员的参与者,申请参与通用质押券业务,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A.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申请信息表;

  B.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C.上海清算所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或附有权签字人签字。上海清算所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评估并反馈结果。

  10.2.2 综合清算会员业务参与申请

  首次申请上海清算所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和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资格代理通用质押券业务的业务参与者,按照前述2.2相关要求提交申请。

  已成为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的参与者,申请代理通用质押券业务,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A.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代理业务申请信息表;

  B.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C.上海清算所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10.2.3 客户业务参与申请

  客户首次向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申请参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开通通用质押券业务权限的,客户应按照前述2.4相关要求提交申请,并由综合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报备。

  已成为债券净额清算业务被代理客户的,可向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申请参与通用券业务,综合清算会员需将《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代理业务客户信息表》提交上海清算所报备后开通业务权限。 

  10.3 质押专户基本概念

  上海清算所为通用质押券业务参与者开立质押专户,用于存放业务参与者提交的、拟融资或已融资的债券,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质押专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上海清算所为业务参与者开立的质押专户与业务参与者的债券账户保持一一对应关系。

  质押专户包括四个科目:

  ⑴可用科目:存放已入库但尚未占用的债券。

  ⑵净额待购回科目:存放已入库且已被交易占用的债券。

  ⑶待付科目:存放不符合合资格债券标准、将由系统自动出库的债券。

  ⑷冻结科目:存放不符合合资格债券标准、由上海清算所决定暂不出库的债券。

  10.4 合资格债券与折扣率

  上海清算所负责设定可纳入通用质押券业务的合资格债券标准。合资格债券包括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且满足以下要求的公募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含);单一债券发行总面额不小于5亿元;不含有可赎回或回售、可提前或分期偿还等含权条款;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资格债券折扣率综合考虑发行主体评级、主体类型、债券剩余期限、价格波动和市场流动性等设定。

  上海清算所基于上述标准每日更新并公布通用质押券业务适用的合资格债券列表。同时,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合资格债券范围与折扣率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10.5 质押专户价值与额度管理

  10.5.1 价值管理

  10.5.1.1 质押专户总价值

  质押专户总价值根据业务参与者质押专户的债券数量、估值、折扣率等计算。计算公式为:

  质押专户总价值=∑可用科目债券价值+∑净额待购回科目债券价值

  其中,债券价值=债券面额×债券估值×折扣率

  10.5.1.2 质押专户剩余价值

  质押专户剩余价值根据质押专户总价值和未来所有现金流计算。计算公式为:

  质押专户剩余价值=质押专户总价值-未来所有现金流

  未来所有现金流=∑正回购方已接单未结算的到期结算金额- ∑正回购方已接单未结算的首期结算金额

  10.5.1.3 欠库与补库

  若业务参与者质押专户总价值不足,即质押专户剩余价值小于零,则为欠库。

  业务参与者发生欠库的,上海清算所向业务参与者发送补库清单,业务参与者应按上海清算所要求及时补库。若未在规定时点内足额补库,上海清算所有权向业务参与者追加盯市保证金。

  10.5.2 额度管理

  10.5.2.1 可融资额度

  可融资额度基于质押专户总价值计算,用于管理业务参与者融入资金的规模。业务参与者进行通用质押券交易,需满足额度管理要求:每笔交易对应的到期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正回购方的实时可融资额度。

  计算公式为:

  ⑴可融资总额=MIN(可融资总额上限,质押专户总价值×质押专户折扣率)+∑正回购方在下一次结算中涉及的到期结算金额

  ⑵已占用额度=∑正回购方已接单未结算的到期结算金额

  ⑶可融资额度=MAX(0,可融资总额-已占用额度)

  其中,清算会员的可融资总额上限由上海清算所设置;客户的可融资总额上限由综合清算会员设置。

  10.5.2.2 可融出额度

  可融出额度基于业务参与者申报的可融出限额计算,用于管理业务参与者融出资金的规模。业务参与者进行通用质押券交易,需满足额度管理要求:每笔交易对应的首期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逆回购方的实时可融出额度。

  计算公式为:

  ⑴可融出总额= MIN{可融出总额上限,可融出限额×(1+容忍度)}

  ⑵已融出额度=∑逆回购方已接单未结算的首期结算金额

  ⑶可融出额度=MAX(0,可融出总额-已融出额度)

  其中,清算会员的可融出总额上限、容忍度由上海清算所设置,可融出限额管理参见1.2.3清算限额;客户的可融出总额上限、容忍度和可融资限额由综合清算会员确定。

  10.5.2.3 交易中心前端额度控制

  上海清算所每日午间和日终为业务参与者计算交易额度,传输至交易中心。

  每日午间交易休市时段前入库的债券,计入当日午间额度,可用于下午开市至交易截止时段的额度管理,交易中心根据午间额度及业务参与者实时报价交易情况进行额度控制。

  每日午间交易休市时段后出入库的债券,计入当日日终额度,可用于下一工作日上午开市至中午休市时段的额度管理,交易中心根据上一工作日日终额度及业务参与者实时报价交易情况进行额度控制。

  10.6 质押券出入库管理

  业务参与者需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端主动提交质押券出入库指令,包括入库、日终批量出库、实时出库、替换。质押券出入库处理完成后实时更新质押专户总价值,不实时更新可融资额度。

  10.6.1 入库

  10.6.1.1 指令提交时间

  出入库起始时点至净额交易截止时点,以及当日结算完成且日终批量出库完成至出入库截止时点,业务参与者可以通过客户端提交质押券入库申请。

  10.6.1.2 系统处理

  提交入库指令后,上海清算所系统对指令进行实时处理。

  若满足⑴持有人账户债券足额,即入库债券面额小于等于持有人账户可用科目债券面额;⑵入库债券为上海清算所通用质押券业务合资格券;⑶入库债券集中度小于等于入库集中度阈值 ,上海清算所实时将相关债券由持有人账户可用科目划转至质押专户可用科目。否则,入库指令失败。

  10.6.1.3 价值与额度

  入库处理成功后实时计增质押专户总价值,不实时计增可融资额度。

  10.6.2 替换

  10.6.2.1 指令提交时间

  出入库起始时点至净额交易截止时点,以及当日结算完成且日终批量出库完成至出入库截止时点,业务参与者可以通过客户端提交质押券替换申请。

  10.6.2.2 系统处理

  提交替换指令后,上海清算所系统对指令进行实时处理。

  若满足⑴换入的债券在持有人账户的面额足额,即入库债券面额小于等于持有人账户可用科目债券面额;⑵换入债券为上海清算所通用质押券业务合资格券;⑶换入债券集中度小于等于入库集中度阈值;⑷换出的债券在质押专户的面额足额,即出库债券面额小于等于质押专户可用、净额待购回和待付科目面额之和;⑸净替换总价值大于等于零,上海清算所实时将换入债券由持有人账户可用科目划转至质押专户可用科目,将换出债券由质押专户可用、净额待购回或待付科目划转至债券账户可用科目。否则,替换指令失败。

  10.6.2.3 价值与额度

  替换处理成功后实时更新质押专户总价值,不实时更新可融资额度。

  10.6.3 日终出库

  10.6.3.1 指令提交时间

  出入库起始时点至净额交易截止时点,业务参与者可以通过客户端提交质押券日终出库申请。

  10.6.3.2 系统处理

  提交日终出库指令后,上海清算所系统不对指令进行实时处理。当日债券净额结算完成后,系统自动对日终出库指令进行批量出库处理。

  上海清算所系统按照业务参与者设定的出库优先级对日终出库指令依次进行出库判断。若满足⑴出库债券在质押专户的面额足额,即出库债券面额小于等于质押专户可用和净额待购回科目面额之和;⑵出库价值足额,即质押专户剩余价值大于等于零,系统自动将相关债券由质押专户可用科目及净额待购回科目划转至持有人账户可用科目。出库判断失败,该条日终出库指令处理失败。

  业务参与者可以调整出库优先级,也可以撤销日终出库指令,被撤销的日终出库指令将不被执行。

  10.6.3.3 价值与额度

  日间提交日终出库指令时,不实时计减质押专户总价值和可融资额度;债券净额结算完成后执行日终批量出库指令,处理成功后实时计减质押专户总价值,不实时计减可融资额度。

  10.6.4 实时出库

  10.6.4.1 指令提交时间

  债券净额结算且日终批量出库完成后至出入库截止时点,业务参与者可以通过客户端提交质押券实时出库申请。

  10.6.4.2 系统处理

  提交实时出库指令后,上海清算所系统对指令进行实时处理。

  若满足⑴出库债券在质押专户面额足额,即出库债券面额小于等于质押专户可用和净额待购回科目面额之和;⑵质押专户不欠库,系统自动将相关债券由质押专户可用科目及净额待购回科目划转至持有人账户可用科目。否则,该条实时出库指令失败。

  10.6.4.3 价值与额度

  实时出库处理成功后实时计减质押专户总价值,不实时计减可融资额度。

  10.6.4.4 一键出库

  实时出库阶段,全额交易结算截止时点前,业务参与者可以通过客户端对等券状态的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首期、买断式回购首期或买断式回购到期的全额结算指令手动触发质押券实时出库操作。提交一键出库的业务参与者需同时满足⑴拥有查询出券方的全额交易的权限;⑵拥有操作出券方的质押专户的权限。

  10.6.5 强制出库

  上海清算所每日更新通用质押券业务合资格券列表,将不符合合资格券标准的债券从质押专户自动剔除。

  10.6.5.1 系统处理

  强制出库由系统自动完成出库检查和出库处理,不需要业务参与者手工提交申请。

  每日出入库截止时点后,上海清算所系统根据最新的合资格债券列表确定强制出库的债券,并将需强制出库的债券由质押专户可用和净额待购回科目转至待付科目。若不欠库,即质押专户剩余价值大于等于零,系统自动将待付科目的全部债券转至债券账户的可用科目。若欠库,即质押专户剩余价值小于零,系统自动将待付科目的全部债券转至质押专户的冻结科目。上海清算所有权视情况日间临时调整合资格债券列表。

  10.6.5.2 价值与额度

  强制出库处理成功后实时更新质押专户总价值,日间不实时更新可融资额度,日终更新可融资额度。

  10.7 交易

  业务参与者需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在额度范围内进行交易,仅需确定回购金额、利率和期限,无需约定具体质押券。交易达成后,成交单显示交易对手为上海清算所。

  通用质押券业务最长回购期限不超过365天,交易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5:30。


  10.8 日间清算处理

  10.8.1 交易接收

  9:00上海清算所清算系统开始接收T+0交易数据,进行日间清算处理。15:30为通用质押券交易截止时点。该时点后,不再接收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成交数据。

  10.8.2 清算检查

  收到当日通用质押式回购成交数据后,清算系统和风控系统实时依次对成交数据进行清算检查,风控系统进行日间风险监控。

  10.8.2.1 清算系统清算检查

  检查要素主要为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是否具有通用质押券业务资格、交易要素是否完整、交易新增时间、回购最长期限等。

  10.8.2.2 风控系统清算检查

  风控系统对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分别进行额度检查。检查逻辑如下:

  ⑴该笔交易到期结算金额≤正回购方实时可融资额度

  ⑵该笔交易首期结算金额≤逆回购方实时可融出额度

  10.8.3 实时轧差

  通用质押券业务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的资金实行统一轧差和清算。对于通过清算检查和风控检查的通用质押券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将交易纳入净额处理,并承继清算会员对其交易对手方的应收付资金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此后该笔交易不可撤销、不可更改,并实时对成交数据进行轧差处理。清算会员可在客户端的净额清算轧差查询界面实时查询轧差净额。

  每接单一笔交易,清算系统实时根据新增的清算会员应收付金额,对资金轧差净额进行更新。

  10.8.4 实时风险监测

  上海清算所对通用质押券交易头寸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实时计算和展示可融资总额、已占用额度、可融资额度、质押专户总价值、未来所有现金流、质押专户剩余价值、可融出总额、已融出额度和可融出额度。可融资总额、可融出总额使用最新一次和交易中心交互的可融资额度和可融出额度对应的总额,每次完成接单后实时更新已占用额度、已融出额度、可融资额度和可融出额度。

  上海清算所可视监控具体情形,对业务参与者采取风险提示、要求补库、追加保证金、暂停通用质押券业务资格等措施。


  10.9 日终清算处理 

  净额清算截止时点(15:30)后,上海清算所对当日结算的通用质押券交易和债券净额交易的资金进行最终轧差,计算各清算会员最终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并通知清算会员。清算系统按清算会员、结算日期、自营及代理属性进行资金轧差,形成自营资金净额或代理资金净额的结算指令。综合清算会员同一结算日同时存在自营、代理应收付资金的,分别生成自营资金轧差净额与代理资金轧差净额;普通清算会员同一结算日生成自营资金轧差净额。

  清算会员可通过客户端查看结算指令以及清算通知单,并根据清算通知单准备应付资金。

  10.10 匹配

  每日清算轧差完成后,清算系统自动将正回购方所有未进行到期结算的通用质押券交易与质押专户中可用和净额待购回科目的债券进行一一匹配。特殊情况下,上海清算所有权对交易和债券进行手工匹配。

  10.10.1 交易匹配规则

  正回购方所有未进行到期结算(包括到期结算日为当日)的交易按照到期结算日期由近到远排序,相同到期日的情况下按照到期结算金额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按照顺序逐一进行匹配。

  10.10.2 选券规则

  选券范围为可用科目和净额待购回科目的债券。上海清算所先将未申请出库的债券按照主体评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再进按债券面额由大到小排序,按照顺序进行选券匹配。所有未申请出库的债券均被匹配后,再匹配申请出库的债券,按照出库优先级从低到高匹配。每笔交易匹配的债券价值需完全覆盖交易的到期结算金额。

  匹配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将选中的债券划入净额待购回科目,未选中的债券划入可用科目,并按实际匹配结果在匹配明细查询界面显示。


  10.11 结算处理

  10.11.1 保证金结算处理

  10.11.1.1 日终保证金结算

  上海清算所于每个工作日进行业务参与者日终保证金计算,并发送日终保证金清单。最低保证金追加截止时点根据上海清算所通知单据为准;日终超限保证金追加截止时点为次一工作日10:00;日终盯市保证金不自动追加。业务参与者应根据日终补库清单于次一工作日10:00足额补库。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库成功,上海清算所有权追加盯市保证金。

  上海清算所将直接从清算会员的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中冻结相应的追加金额。若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⑴清算会员具备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资格的,系统将自动从清算会员的大额支付系统的结算账户扣划相应资金至其保证金账户;⑵清算会员不具备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资格的,清算会员应主动将相应款项汇到其保证金账户。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交纳保证金的业务参与者,构成保证金违约,按保证金违约程序处理。

  10.11.1.2 日间保证金结算

  上海清算所触发日间保证金追缴通知后,系统自动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端向清算会员发出日间保证金实时追加提醒,并发送日间保证金清单。

  清算会员应根据日间保证金清单上的追加金额和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在收到日间保证金清单后的规定时间内将所需交纳的资金划入上海清算所的保证金账户,或授权上海清算所进行保证金扣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交纳日间保证金的清算会员,构成保证金违约。

  10.11.2 资金结算处理

  15:40开始,清算系统根据日终资金轧差结果,以及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路径,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普通汇兑报文、或向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发送扣款指令,将清算会员当日应付资金分别划拨至上海清算所开立在大额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或在资金系统开立的清算资金账户。自营业务结算资金与代理业务结算资金分别生成不同报文或扣款指令。

  16:15为最终结算时点。该时点前扣款成功,且未发生债券净额和通用质押券业务违约的,清算系统根据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路径,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普通汇兑报文、或向资金系统发送划款指令,将其当日应收资金划拨至其账户。截止该时点清算会员因资金结算账户金额不足、未完成扣款的,该清算会员构成资金结算违约,清算系统生成违约通知单发送至违约清算会员客户端。清算会员应确保16:15前资金结算账户(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或资金结算专户)有足额的应付资金。

  清算会员可通过客户端查询日终资金结算处理情况。

  10.11.3 清算基金操作

  清算基金=会员自营和代理风险敞口日均值×清算基金比例。

  清算基金比例=压力测试结果÷所有会员风险敞口日均值之和。

  压力测试结果是指在压力场景下最大两家清算会员同时违约产生的未被其保证金覆盖的额外损失。

  会员风险敞口日均值等于前三个月每日日终会员风险敞口的算术平均数。

  上海清算所每日进行压力测试,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每季测算并调整清算会员的清算基金比例及金额。在执行季度测算和调整期间,为防止出现季度内压力测试结果突增导致风险较大的情况,当压力测试结果测算值达到当前清算基金已缴总额125%以上时,上海清算所有权对全市场清算基金应缴值进行临时性调整。

  上海清算所负责清算基金的日常管理,对清算会员的清算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基金与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管理清算基金。

  10.11.4 违约处置相关规定

  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与债券净额交易合并进行资金清算与结算,违约判定与处置流程予以统筹考虑。

  10.11.4.1 违约判定

  清算会员发生以下情形的,构成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⒈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付结算资产的,为结算违约;

  ⒉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或特殊保证金的,为保证金违约;

  ⒊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清算基金的,为清算基金违约;

  ⒋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当清算会员发生⑴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⑵监管部门启动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机构重组、行政重组、撤销等风险处置措施;⑶自身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⑷通过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⑸在其他交易、清算、结算机构发生违约事件等情形时,上海清算所有权认定为违约,将记为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0.11.4.2 违约处置流程

  ⒈运营性违约

  关于运营性违约的处置,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⑴暂停接受违约清算会员后续开展违约业务;

  ⑵冻结违约清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和清算基金账户;

  ⑶将违约清算会员及未履约非清算会员当日到期交易对应的质押券以及其他上海清算所有权处置的资产转入违约处置账户;

  ⑷根据实际违约情况,启动流动性支持机制,融入资金/债券以完成违约处置期内应付结算义务。上海清算所当日对违约资产流动性补入不足的,按照受影响业务参与者最少的原则选择延迟交付方,并逐日支付违约金;

  ⑸发送违约通知单(含违约资金/债券信息),并从违约日起逐日计收违约罚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⑹违约清算会员应于规定时点前,足额交纳违约资产、违约法金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恢复接受该会员的违约业务、释放其相应冻结资产、解冻其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记录运营性违约一次等措施。同时,将相应资产偿还授信机构或延迟交付方,并支付相关费用。

  ⒉永久性违约

  关于永久性违约的处置,上海清算所除可采取运营性违约的处置措施外,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⑴取消违约清算会员违约业务资格,停止接受违约清算会员后续开展违约业务;

  ⑵通过平仓交易或出售该会员的相关冻结资产进行强制平仓;

  ⑶违约处置结算完成后,如所冻结的违约清算会员资产能够覆盖平仓损失、平仓相关费用以及违约罚金,上海清算所将剩余部分退还违约清算会员;如所冻结的违约清算会员资产不能覆盖平仓损失以及平仓相关费用的,上海清算所依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基金与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顺序,使用风险准备资源来弥补强行平仓后违约清算会员资产不能覆盖部分的损失;

  ⑷违约处置结束后,上海清算所应向违约清算会员追偿或/和索赔;

  ⑸其他上海清算所认为必要的措施。

  ⒊非清算会员违约处置

  非清算会员(客户)发生违约的,综合清算会员应积极履行担保交收责任。同时,上海清算所根据综合清算会员申请,协助其执行对客户的违约处置,包括暂停客户的清算业务权限、对违约客户的担保品进行转移等。


  10.12 保证金计算

  10.12.1 最低保证金

  最低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一定置信度下的潜在损失。对正回购方,通过质押券折扣率覆盖正回购方发生违约时一定置信度下质押券处置的潜在价差损失;对逆回购方,根据可融出限额、保证金率、资信因子计算。

  最低保证金要求=可融出限额×保证金率×资信因子。

  综合清算会员最低保证金要求=∑非清算会员最低保证金要求。

  其中,可融出限额由清算会员申请,上海清算所核定,按人民币计价;保证金率由上海清算所根据融资成本波动确定;资信因子由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资信水平确定,若逆回购方为非清算会员,资信因子按其综合清算会员的资信因子取值。

  最低保证金要求有调整的,上海清算所向清算会员发送最低保证金调整通知,清算会员按照调整通知进行交纳或提取操作。

  10.12.2 变动保证金

  变动保证金是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的规定交纳的现金,根据业务参与者的已融出额度、欠库金额等确定。

  10.12.2.1 超限保证金

  超限保证金要求=MAX(已融出额度-可融出限额,0)×保证金率×超限变动因子×资信因子

  10.12.2.2 盯市保证金

  盯市保证金要求=MAX(-(质押专户总价值-未来所有现金流),0)

  10.12.3 特殊保证金

  特殊保证金用于弥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交易期限较长、头寸过度集中、连续假期等情况下清算会员违约给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潜在额外损失。


  注1:文中插图来自于上海清算所的《通用质押券业务介绍》PPT,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封面照片取自乔华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子业务二-银行间”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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